关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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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中心章程

2020-07-23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教育中心名称为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中心。

第二条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教育中心(简称教育中心)是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下设机构,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法人事业单位,在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与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教育中心地点设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600室。


第二章  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教育中心宗旨

教育中心宗旨是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引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批示,继续发扬“五老”精神,发挥“五老”作用,努力做好关心下一代教育工作。教育中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国家教育系统工作,为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为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才而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教育中心业务范围

开展关心下一代教育工作的调查与研究;组织开展青少年校外教育活动与多种多样的青少年教育文化活动;推进国内青少年的学习交流活动;推进青少年国际教育文化交流活动。根据国家政策和青少年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关心下一代教育发展资金筹集与管理。在远程教育、学校管理等多方面进行相关的网络与大数据的开发应用,并开展相关的专业培训与咨询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六条 教育中心领导机构的设立与职责

本教育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教育中心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兼任。副组长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事业发展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本教育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担任,共五人。

第七条 负责人任免与聘用

本教育中心主任、常务副主任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聘用与任免,负责主持教育中心日常工作。

主任有权提名增加副主任,经教育中心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审批。

增设分支机构及任命负责人要报请教育中心领导小组同意,以教育中心名义设立及任免。

中层干部与工作人员由教育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教育中心领导小组职责

(一)教育中心基本管理制度的批准与修改。

(二)教育中心主要干部的任免与聘用。

(三)审批教育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决算。

(四)审批教育中心的战略发展计划与新业务项目的立项。

(五)审批教育中心的重大决策与决定。

(六)审批教育中心内设机构与建立分支机构。

(七)其它有关重大事宜。

第九条 教育中心领导小组会议

(一)每年年初、年中、年末定期召开三次会议,听取教育中心主任的工作计划、汇报与工作总结。

(二)教育中心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召开。

(三)领导小组会议决议由教育中心主任办公会贯彻落实。

(四)领导小组成员有权提出要求,经组长同意增加召开会议。

第十条 教育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一)教育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由教育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主任有权决定增加会议。

(二)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及其它主要中层以上干部参加。

(三)主任办公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事宜要经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内设机构

本教育中心内设办公室、事业部、财务法务部、教研室。根据发展情况适当时机再作调整。调整方案报请领导小组批准生效。

本教育中心为发扬“五老”精神,发挥“五老”作用,设立教育专家委员会由教育中心教研室负责日常工作。教研室聘用的教研员、教育专家委员会聘用的教育专家按照不同专业与领域进行组织活动。以履行和贯彻本教育中心宗旨,指导教育中心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章  教育中心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本教育中心经费主要来源:

(一)社会捐赠、资助;

(二)政府资助或专项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借款;

(六)收取分支或下属机构管理费用;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教育中心经费除用于归还借款及利息外,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分配。

第十四条 本教育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折旧、处置等均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主任办公会做出决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教育中心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教育中心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遵守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财务规定与制度。

第十六条 本教育中心设财务法务部,在主任办公会领导下工作。本教育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教育中心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本教育中心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的监督和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教育中心要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纪律,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截留收入,严禁公私不分,教育中心的应收款必须全部入账,不得转存转收。

第十九条 本教育中心向社会单位或个人借款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要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要说明是风险借款,即如确实因为无力还款而导致不能按期归还,可以无限期自动顺延至有还款能力为止。教育中心上级不承担连带责任或担保责任。

(二)借款利息不超过国家银行定期存款最高限。双方应在借款协议中注明。

(三)教育中心自有资金可以满足正常开支运转时,原则上不再向社会单位和个人借款。

第二十条 经营收入。

教育中心可以通过收取管理费、咨询费、培训费、行政管理费等获得经营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税金等,结余可用于日常经营管理陈本开支。

第二十一条 教育中心实行预算决算制度。财务开支要按照财务预算执行。有小幅度调整或增加,需经主任办公会批准,有会议纪要留存待查。有大幅度调整或增加的须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决算年终进行,报主任办公会与领导小组会议审核。

本教育中心要自觉接受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与日常监督。

第二十二条 鉴于本教育中心开办资金已于本章程确立、新领导班子接任时已经全部消耗,资产从零计,新领导班子要负责募集资金保持中心的正常运转。

 

第六章  人事管理与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人事管理工作

教育中心人事管理工作由财务法务部负责。在主任办公会领导下工作,人事管理工作范围包括签订人员聘用协议、劳动合同、起草劳动工资制度及工资标准建议、保管人事档案、人员调动手续、协调财务交纳社保基金等各项人事工作。并协助教研室负责教育专家委员会聘任教育专家的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资待遇

(一)对于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或干部,要依法交纳社保基金等。

(二)工资标准由财务法务部提出,报主任办公会议审批。主任、副主任工资标准还须上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奖金及其它应依法纳入工资总额的待遇,由财务法务部门提出,报请主任办公会议审批。主任、副主任的奖金等还要报请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教育中心领导小组审批后,报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教育中心领导小组决定。修改后报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已于2018年9月8日由教育中心领导小组审查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教育中心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编办核准之日起生效。